关于教指委

全国社会工作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社会工作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领导下的全国性社会工作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专家指导和咨询机构。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办、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任命,负责国务院学位办交办的工作。

第二条 教指委的宗旨是:协助主管部门开展社会工作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和交流合作。通过对全国社会工作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促进我国社会工作专业学位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教指委成员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选聘,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每届聘期五年,必要时可作适当调整。

第四条 教指委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总结、部署委员会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正、副主任委员经协商可临时决定召开有关工作会议。

第五条 教指委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教指委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办理教指委布置的各项工作及日常事务。

第六条 教指委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专门工作小组。


第三章 任务

第七条 教指委贯彻执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并接受其领导和监督。教指委的主要任务是:

(一)为制定全国社会工作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提供有关政策建议和咨询;

(二)协助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社会工作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资格标准;  

(三)指导社会工作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培养工作,为培养单位提供参考性培养方案,组织编写教学大纲、教材等;

(四)组织培训社会工作专业学位的任课教师;

(五)制定社会工作专业学位评估标准和办法,接受委托组织实施评估工作;

(六)组织与社会工作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协作;

(七)开展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八)总结社会工作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经验,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推动专业教育的改革、发展与完善;

(九)接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其他与社会工作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关的工作。


第四章 经费

第八条 经费来源:教育部为教指委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和经费支持。委员所在单位应对委员参与教指委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第九条 经费管理

(一)教指委按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制定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财务收支按财务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教指委秘书处每年向教指委报告收支情况,由教指委审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章程经教指委全体会议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批准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章程由教指委负责解释。


附件:MSW教指委工作程序和规则(定稿).pdf